湖北省枣阳市一小区业主,因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。该院院长田玉斌接受采访时说,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,但“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”。(据广州日报)
好一个“习惯性这么做”!难道法院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随意抓人?司法行为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?
中国是成文法国家,一切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应严格依生效的法律进行,法无授权即禁止,这是一切公权利机构活动的准绳。如果法院依照习惯就随意抓人,那意味着法院不再以法律为准绳,而是一切以习惯为准绳了。如此一来,结果必然是曲解法律,将法律花瓶化,执法行为随意化。在这种思维之下,法律将不再规范执法者的行为,只是治理执法对象的工具。明确地说,法院不依法而依习惯办事,就是对法律的践踏。用践踏法律的方式来维护司法公正,无疑缘木求鱼。
在这起事件中,法院是以“习惯性”抓人来对付公民拍摄行为,是害怕监督的体现,是对公民监督行为过度敏感的结果。公民拍摄执法活动,当然意在监督,这本是每个公民都拥有的权利,任何人都不可剥夺。按理说,只要法院执法合法有度,就不应当惧怕监督者的阳光。但这家法院却以自己的习惯剥夺公民的监督权利,还剥夺了公民人身自由,可见国内司法机关对监督者的态度。这些机构从来就习惯于秘密状态下的工作,这种状态得改改了。
无论如何,习惯性抓人,不过是用违法手段来保证执法过程不受监督的手段,是对法庭规则的过度性解释。法院如此作为,即使执法结果公正,但由于执法程序存在瑕疵,也会影响执法的效果,影响司法公信力。
湖北天门男子曾因拍摄城管执法“习惯性”地被打死,对城管的打人习惯大众早已不再陌生。现在湖北枣阳法院竟然“习惯性”地对拍摄执法者进行拘留,令人再次大长见识。其实无论城管的习惯性打人,还是法院习惯性拿人,都是惧怕监督的体现,还是对现代法治原则的悖离。 (瞿方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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